河北省商务厅
关于我省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
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商外资字〔2016〕7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商务局: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22号以及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6年第3号),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为做好我省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中限制类和禁止类,以及鼓励类中有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外资并购设立企业及变更的,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投资类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视同外国投资者,适用上述规定。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投资者投资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参照办理。
香港服务提供者在我省仅投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对香港开放的服务贸易领域,澳门服务提供者在我省仅投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对澳门开放的服务贸易领域,其公司设立及变更的备案按照《关于港澳服务提供者在我省投资实行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办理。
外商投资事项涉及反垄断审查和国家安全审查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二、备案机构
省商务厅负责指导全省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工作。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商务局,以及具有相应外资管理权限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省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是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
备案机构通过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综合管理系统)开展备案工作。
三、备案程序
1、外商投资企业或投资者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表》及相关文件。
2、备案机构对填报信息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对,并对申报事项是否属于备案范围进行甄别。属于备案范围的,备案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不属于备案范围的,备案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线通知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按有关规定办理。
3、备案完成后,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可凭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材料(复印件)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向备案机构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
四、监督管理
1、备案机构可采取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根据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的建议和反映的情况进行检查,以及依职权启动检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有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2、备案机构和其他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掌握的反映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诚信状况的信息,应记入商务部外商投资诚信档案系统。
3、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违反备案义务、违反准入许可、在不得投资领域投资的,备案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有关规定处以罚款;不配合备案机构监督检查的,由备案机构责令改正,根据有关规定可处以罚款。
4、备案工作人员在备案或监督管理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对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项目,引导投资者按要求办理备案手续,为投资者提供优质高效便捷服务。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省商务厅(外资处)联系。
河北省商务厅
2016年10月8日
抄送:省工商局、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人行石家庄中
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石家庄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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